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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7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

法官匡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371號

聲請人
宇儷國際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鳳珠
代理人
高瑞怡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37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紐巴倫股份有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15日│247,400元 │CB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柯文昌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
書記官 徐悅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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