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
- 聲請人
-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慶祥
- 代理人
- 陳榮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4月 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 101年 7月 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│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│101年2月10日│295,68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