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聲 請 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代 理 人 陳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4月 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 101年 7月 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婉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│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│101年2月10日│295,68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