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5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50號
- 聲請人
- 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洪清陽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7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5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正泰旅行社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圓│101年3月13日 │20,000元 │DG0000000 ││ │洪清陽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