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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林芳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472號

聲請人
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炳煌
訴訟代理人
孫玉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74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47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民間全民電視│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1 年1 月11日│9,975元 │AI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
書記官 楊茗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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