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9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97號聲 請 人 台灣港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傑 代 理 人 劉政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郭人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9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先豐通訊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101年1月12日│15萬4,115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鄭文鋒│行金控總部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