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
- 聲請人
- 詔翔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永健
- 訴訟代理人
- 魏聰欣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廣承運通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│101年4月30日 │8,033元 │ED0000000 ││ │司蔡文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