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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

法官蘇嘉豐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

聲請人
詔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楊永健
訴訟代理人
魏聰欣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0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廣承運通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│101年4月30日 │8,033元 │ED0000000 ││ │司蔡文峰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

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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