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1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11號
- 聲請人
- 鉅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燿紘有限公司)
- 法定代理人
- 柯仲建
- 訴訟代理人
- 謝賢慧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51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謝宇書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1年1月30日│35,250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 │銀行光復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