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聲 請 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溫佳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榮錸興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43,320元 │101年5月31日 │BN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