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
- 聲請人
-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
- 訴訟代理人
- 溫佳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本件聲請人陳稱: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。
按公示催告之公告,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,並登載於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,雖據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6月1日登載於報紙,惟觀諸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,係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之金額誤載為「153,602元」 。因支票之金額係屬辨識該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,自難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登報,而於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,其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明年工業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│152,602元 │101年6月30日 │NN0000000 │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