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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

法官薛中興林伊倫張宇葭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

聲請人
上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泰全
代理人
侯靖芸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65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上圖設計工程有限│華泰商業銀行│100年12月20日 │93,180元 │AB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泰全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
法 官 林伊倫

法 官 張宇葭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
書記官 余富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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