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51號
- 聲請人
- 上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泰全
- 代理人
- 侯靖芸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59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65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上圖設計工程有限│華泰商業銀行│100年12月20日 │93,180元 │AB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泰全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