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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

法官吳俊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665號

聲請人
嚕啦啦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春麗
訴訟代理人
羅惠敏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66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美國運通│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│101年4月20日│318,16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│ │國際股份有限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李健偉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
書記官 廖純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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