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77號聲 請 人 張來銓即張國萬之. 訴訟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67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4NX0000000-0 │1 │6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4CX0000000-0 │1 │12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5CX0000000-0 │1 │8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6GX0000000-0 │1 │37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6CX0000000-0 │1 │7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6NX0000000-0 │1 │7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7CX0000000-0 │1 │7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8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7GX0000000-0 │1 │144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9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8CX0000000-0 │1 │2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0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78GX0000000-0 │1 │6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1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1GX0000000-0 │1 │13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2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2GX0000000-0 │1 │10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3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3GX0000000-0 │1 │16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4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4GX0000000-0 │1 │12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5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5GX0000000-0 │1 │14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6 │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│087NX0000000-0 │1 │196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