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8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88號
- 聲請人
- 翔定興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淑娟
- 代理人
- 蘇麗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,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,面額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,票據號碼B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橋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、付款人為上海商業銀行營業部、面額新臺幣二十九萬七千四百五十五元、票據號碼B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四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由
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0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一0一年九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