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0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04號聲 請 人 詠泰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晴 代 理 人 謝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23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8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婉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0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予揚生技研發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1月31日│12,936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復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