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193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0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

法官吳俊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706號

聲請人
田煥興即宏大欣企業社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0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│100年10月3日 │18,795元 │ED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翁福來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
書記官 廖純慧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