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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1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

法官賴淑美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718號

聲請人
長勵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劉秋蓉
代理人
陳秋福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3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1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普印通科技股│永豐商業銀│101年4月30日│53,755元 │AF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

書記官 徐明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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