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24號
- 聲請人
- 漢崧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管松照
- 訴訟代理人
- 王淑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漢崧實業有限公司管松照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│101年5月31日 │39,070元 │HN00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