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6 分鐘讀完 全文 1,959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

法官吳俊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

聲請人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祖培
訴訟代理人
吳松樹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

31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 金 額 │ 利 率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│盈笙企業有限公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永昌 │股份有限公司(更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│001 │周色妍 │名國泰世華商業銀│ 83年1月26日 │1,600,000元 │10.025%││ │陳金龍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永順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│盈笙企業有限公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永昌 │股份有限公司(更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│002 │周色妍 │名國泰世華商業銀│ 83年1月26日 │ 400,000元 │10.025%││ │陳金龍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永順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 │盈笙企業有限公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永昌 │股份有限公司(更│ │ (美金) │ ││003 │周色妍 │名國泰世華商業銀│ 83年1月26日 │ 300,000元 │ 9.25% ││ │陳金龍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│ │陳永順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
書記官 廖純慧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