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松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31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廖純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 金 額 │ 利 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盈笙企業有限公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永昌 │股份有限公司(更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001 │周色妍 │名國泰世華商業銀│ 83年1月26日 │1,600,000元 │10.025%│ │ │陳金龍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永順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盈笙企業有限公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永昌 │股份有限公司(更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002 │周色妍 │名國泰世華商業銀│ 83年1月26日 │ 400,000元 │10.025%│ │ │陳金龍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永順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盈笙企業有限公司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永昌 │股份有限公司(更│ │ (美金) │ │ │003 │周色妍 │名國泰世華商業銀│ 83年1月26日 │ 300,000元 │ 9.25% │ │ │陳金龍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)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永順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