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93號
- 聲請人
- 宸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若鳳
- 訴訟代理人
- 李淑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9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5月21日│200,000元 │HD0000000 ││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