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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

法官管靜怡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793號

聲請人
宸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謝若鳳
訴訟代理人
李淑婷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79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5月21日│200,000元 │HD0000000 ││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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