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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0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

法官趙雪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809號
聲 請 人
旭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何兆全
代 理 人 吳沛然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9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0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│101年4月30日│25,180元 │AD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
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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