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1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14號聲 請 人 閎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芬 代 理 人 吳麗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1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加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│101年6月6日 │79,800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郭陳春梅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