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2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23號聲 請 人 江秀美 代 理 人 楊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2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