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63號聲 請 人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富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186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松│101年3月1日 │132,200元 │SNA0000000 │ │ │司 陳平三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