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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7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

法官林春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873號

聲請人
仙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呂華宮
代理人
陳芷櫺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誼誠興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10月31日 │35,427元 │GD0000000 ││ │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誼誠興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9月30日 │57,792元 │GD0000000 ││ │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
書記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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