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7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73號
- 聲請人
- 仙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呂華宮
- 代理人
- 陳芷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誼誠興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10月31日 │35,427元 │GD0000000 ││ │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誼誠興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9月30日 │57,792元 │GD0000000 ││ │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