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7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878號聲 請 人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林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婷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7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101年1月5日 │206,71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大和正幸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