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1,137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8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889號

聲請人
東成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東成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88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│101年6月30日 │120,000元 │TG0000000 ││ │司林鑫堉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

法 官 吳若萍

法 官 吳佳霖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洪仕萱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