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96號聲 請 人 胡秋萍即永旭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│101年4月30日 │230,000元 │UW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鸝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