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01號
- 聲請人
- 陳慧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12月19日 │31,232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