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11號
- 聲請人
- 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明綉
- 代理人
- 陳錦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司除字第1911號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美德耐股份有│安泰商業銀行 │101年5月20日│122,328元 │AB0000000 ││限公司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