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11號聲 請 人 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綉 代 理 人 陳錦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司除字第1911號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票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美德耐股份有│安泰商業銀行 │101年5月20日│122,328元 │AB0000000 │ │限公司 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