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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

法官張文毓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93號

聲請人
吳清友
代理人
謝麗芬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1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該股
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    理 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10號公示
    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01    年    1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 官 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01    年    1    月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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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9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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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     行      公      司   │   股  票    號    碼     │張數│股數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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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誠建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│86-ND-002831至86-ND-002913│83  │83000 │
│    │誠建股份有限公司)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│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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