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3號
- 聲請人
- 吳清友
- 代理人
- 謝麗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1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該股
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10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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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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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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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誠建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│86-ND-002831至86-ND-002913│83 │83000 │
│ │誠建股份有限公司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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