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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

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

聲請人
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趙顯連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4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01│全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77-NF-000253至77-NF-000266 │14 │00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
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
法 官 張宇葭

法 官 林伊倫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

書記官 郭人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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