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5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57號
- 聲請人
-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鄭凱倫
- 代理人
- 蔡美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5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積佳科技股份有限公│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│101年3月25日│59,966元 │AE0000000 ││ │司 陳宗鵬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