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6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61號
- 聲請人
- 壹廊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顏稚穎
- 訴訟代理人
- 黃雅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義國際數位娛樂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1年6月15日│65,625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