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8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洪慶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邱美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98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85-ND-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87-NX-0000000-0 │股票 │1 │221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