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
- 聲請人
- 立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爰辰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宜蓁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1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0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立昕室內裝修設計工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101年7月31日│68,656元 │WSA0000000││ │程有限公司林爰辰 │文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