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1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16號
- 聲請人
-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武貂
- 代理人
- 沈玉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201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強鮮股份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│101 年6 月30日│158,250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 陳武貂 │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