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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邱蓮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

聲請人
文銓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連文城
代理人
連信義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文銓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1年7月31日│11,300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連文城│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曾寶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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