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
- 聲請人
- 文銓營造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連文城
- 代理人
- 連信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文銓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1年7月31日│11,300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連文城│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