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聲 請 人 文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文城 代 理 人 連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 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2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文銓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1年7月31日│11,3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連文城│行和平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