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27號
- 聲請人
- 歐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祝惠蓮
- 訴訟代理人
- 吳美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202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歐孚家具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1年8月10日│177,293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司祝惠蓮 │和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