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1,043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2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匡偉林玉蕙曾育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027號

聲請人
歐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祝惠蓮
訴訟代理人
吳美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2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
法 官 林玉蕙

法 官 曾育祺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徐悅瑜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度除字第2027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  票    人   │付   款   人│發   票   日│票面金額 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新台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歐孚家具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1年8月10日│177,293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   │司祝惠蓮          │和平分行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