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3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31號
- 聲請人
- 呂發興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呂金生
- 訴訟代理人
- 呂雯鈺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3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│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│101年8月1日 │200,000元 │FD0000000 ││ │行 廖清陽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