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聲 請 人 羅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琴 代 理 人 林以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97號公示催告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屆滿 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4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│臺灣銀行城中分行 │101年4月30日│39,795元 │AD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