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5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54號
- 聲請人
- 吳嘉純即協成橡膠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、101年11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5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騰立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行│101年8月31日│14,537元 │GN0000000 │四個月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騰立實業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行│101年8月15日│278,220元 │GN0000000 │三個月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