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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6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

法官陳蒨儀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066號

聲請人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鍾隆毓
代理人
林春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6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發票日 │到期日│金額(新台幣)│票據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種類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全聯國際貿易股│台新國際商│89年11月│90年6 │10,000,000元 │本票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業銀行股份│15日 │月20日│ │ ││ │卓清波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鮑永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
書記官 謝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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