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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9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

法官吳俊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094號

聲請人
佑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楊登欽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9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│101年7月31日 │66,922元 │EN0000000 │ ││ │司 李榮能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
書記官 廖純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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