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0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01號
- 聲請人
- 國鑫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碧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0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偉斯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│100年8月10日 │28,739元 │2V0000000 ││ │司葉禮誠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