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1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13號
- 聲請人
- 誠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朱振榮
- 代理人
- 林淑燕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1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麗儀服飾實業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11月25日 │95,560元 │CD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張秋吉 │長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