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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

法官洪純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

聲請人
萬龍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麗卿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及同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

書記官 邱美嫆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  票    人   │  付    款  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  │發        票        日│ 支  票  號 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親元企業有限公司  │永豐商業銀行汀州│43,103元          │101年7月31日          │AF0000000       │4個月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周寧坤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功利實業有限公司  │永豐商業銀行汀州│1,050元           │101年7月16日          │AE0000000       │3個月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許俊榮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孚全企業有限公司  │華南商業銀行世貿│22,050元          │101年7月15日          │FC0000000       │3個月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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