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3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35號
- 聲請人
- 寰電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俞黍
- 代理人
- 王興輝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6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2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3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│101年7月27日 │84,126元 │ED00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