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
- 聲請人
- 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鄭茂峯
非訟代理人 林秀香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│101年8月15日 │147,657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司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