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6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63號聲 請 人 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代 理 人 霍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216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武昌分行 │101年6月22日 │30,000元 │AH0000000 │ │ │司採購部劉景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