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6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63號
- 聲請人
- 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文杉
- 代理人
- 霍建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216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武昌分行 │101年6月22日 │30,000元 │AH0000000 ││ │司採購部劉景榮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