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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6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

法官林勇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2163號

聲請人
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文杉
代理人
霍建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216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台灣銀行武昌分行 │101年6月22日 │30,000元 │AH0000000 ││ │司採購部劉景榮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
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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