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7號
- 聲請人
- 東京眼鏡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白山聰一
- 訴訟代理人
- 趙聖恩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77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1 年度除字第287 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新臺幣)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東京眼鏡股份有限│日商瑞穗實業│100年9月15日│9,00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白山聰一 │銀行台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